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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2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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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版:另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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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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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另类法眼

法眼四人组 记 者 陆增安 周志英 韦薇 梁静 特别鸣谢 通讯员 雷超宁 周明山 宋汝龙 张菁 陈冬冬

一份卷宗,一个故事。一样的警法新闻,不一样的讲述方式。《另类法眼》,一道新闻开胃菜,等你来品尝。

者 陆增安 周志英 韦薇

梁静

特别鸣谢

通讯员 雷超宁 周明山 宋汝龙

张菁 陈冬冬

(本版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案发地:经开区

沉重代价

男子为报复同室工友 盗走电驴获刑五个月

(20岁的小吴仅因之前和工友有矛盾,伺机盗走其电动自行车并销赃。他自认为做得天衣无缝,结果“天网”拍下其盗窃过程,次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而他也因此付出了入狱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沉重代价。)

今年20岁的玉林籍男子小吴,原本是经开区银凯工业园一家工厂员工。因工作关系,他和同住一室的工友小陆曾有过矛盾。之后,他就寻思着如何报复小陆。案发当天,小吴看到小陆下了夜班之后在宿舍里倒头大睡。

“何不趁这个机会把他的电动自行车盗走,一则可以换钱来用,二则又可以打击报复。”于是,趁小陆睡觉之机,他盗走小陆停放在工业园内的电动自行车。 随后,小吴将盗得的电动自行车开到江南区吴圩镇销赃,并得赃款700元。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案发时价值2115元。当时,小吴自认为做得天衣无缝,但当小陆发现电动自行车不见之后,立即报警。之后, 警方通过查看工业园内监控视频,发现盗走车辆的是与车主同住一室的工友小吴。

最后,警方顺利将小吴抓获归案。在证据面前,小吴对为报复而盗窃工友电动自行车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近日,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盗窃案件,并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眼观察: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本案中的小吴被抓获归案后才后悔,但当时只因其一心想打击报复工友,一时冲动之下才做出违法犯罪的举动。如此一来,不仅毁了自己的名声,还因此付出了入狱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沉重代价。

案发地:横县

执迷不悟

村民阻挠石场爆破

15人被警方传唤

(家住横县百合镇马平村委西门村的邓武等人,已经不是第一次阻挠石场的正常经营。这一次,他们闹大了:置老百姓安危于不顾,阻挠石场爆破炸药。)

石场自成立以来,通过招投标取得了在百合镇马平村委西门村一带开采的合法权益。然而以邓武为首的数十名村民,以石场占用他们28亩土地(国土局拍卖归石场所有)为由,多次阻挠石场的正常经营。当地政府多次协调,邓武等人才暂时罢休。

4月17日,邓武等人知道石场已装填190件炸药准备在石场合法范围内爆破作业后,他们再次组织人员来到石场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阻挠石场正常作业,并要求石场支付350万元“土地租金”才肯罢休。由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还有人员逗留,所以石场埋下的炸药迟迟不得爆破,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经过当地党委政府部门的多次劝说,邓武等人仍然不肯撤离。

4月28日凌晨,横县警方组织200多名警力对邓武等15人进行依法传唤,被装填了10多天不得爆破的炸药终于能够安全引爆,消除了一大安全隐患。而邓武等人也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眼观察:

当地政府部门多方反复教育劝导,但邓武等人仍执迷不悟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置老百姓安危于不顾。遇事一定要理性对待,切不可挑战国家法律尊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发地:宾阳县

稀里糊涂

替他人借款却没还

男子依旧承担债务

(老蒙原以为帮人借款不需要自己担责,他错了,借条是自己白纸黑字签的,即便这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同意还款,他也甩不开连带偿还的责任。)

2012年11月15日,老蒙与银行方签订《贷款借款合同》,向银行贷款5万元,合同担保人为老施。此后,借款期限届满,老蒙未归还借款,被银行起诉到宾阳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老蒙需支付借款本息,共计5.705万元,担保人老施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老蒙无力偿还,作为担保人的老施只能为这起债务纠纷“买单”。

老施偿还债务后,2017年8月,一纸诉状将老蒙起诉至宾阳县法院。该案开庭审理,老蒙表示,借款合同虽然是自己签的,但是他并没有使用这笔钱,这笔债务的实际使用人为小黄。对于老蒙的说法,小黄表示,这笔借款确实是自己借的,愿意还款。就此,老施将小黄追加为被告,要求他与老蒙共同承担债务。日前,该案经宾阳县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小黄虽然承认钱款是自己借的,但是老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合同上签字,就应该清楚这一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据此,法院认定,尽管小黄承认钱款是他所借,但依然不能免除老蒙的还款责任。据此,该笔债务应由老蒙、小黄共同承担。

法眼观察 :

贷款合同是双方建立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对合同双方均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即便所借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并非老蒙,也不影响他承担还款责任。

案发地:南宁

自作聪明

趁着夜色给客户送车

男子变造驾照被识破

(柳州男子何某,日前将一辆新车从柳州开到南宁给客户,孰料,在南宁东收费站被拦了下来。5月14日,记者了解到,何某因变造驾驶证,不仅人要被处罚,就连新车也被扣了。)

今年4月初,何某受朋友之托,从柳州调一辆新车到南宁给客户。一番协调下,车订到了,可客户急着要车,柳州又没有人手送车到南宁,而何某的驾驶证此前被吊销,暂时无证。何某想出一法子,借来朋友的驾驶证,将自己的照片贴在上面。如此一来,何某便拥有了一本“新驾照”。

5月12日凌晨,趁着黑夜,何某开着新车前往南宁。当天早晨6时许,他开车抵达南宁东收费站时,交警正在开展例行检查。何某开的新车,因未悬挂任何车牌特别显眼,交警赶紧上前拦停。交警经核查,发现驾驶证主人是一名罗姓男子,准驾车型为B2E,驾驶证的颜色、字体、防伪标识等细节与车管所核发的驾驶证一致。另外,商品车各种证件手续齐全。交警询问过程中,何某对驾驶证上信息回答正确,且神色坦然。

但民警不断询问,同时仔细检查,发现一张薄薄的照片严丝密合盖在驾驶证人像位置。在证据面前,何某一开始还不承认驾照是变造的。经过再三盘查,何某终于承认其变造并使用假证的违法犯罪事实。

法眼观察: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方对何某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收缴变造的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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