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 “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记者1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各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意见强调,各级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要公开接受监督。意见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情况开展督察,对办案不达标的要进行通报,存在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