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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4 月 1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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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塘镇“10·19”交通事故13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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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塘镇“10·19”交通事故13人被追责
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报记者 文艳玉 通讯员 韦雪玲

4月17日,南宁市安监局发布了《国道322线兴宁区五塘镇路段“10·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前,肇事货车司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在事故查处中,2家道路运输企业、4个政府部门共13名责任人员被追究责任。

事故回放:车祸造成5人当场遇难

去年10月19日9时20分,在国道322线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当时,一辆用于运送垃圾返程的重型自卸货车车体突然向左打横滑行,在滑行至对向车道过程中,车厢右侧后部与对向行驶的桂A牌越野客车车头右侧及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越野车内南宁市水利部门5名工作人员当场死亡。事发后,因涉事越野车及死者涉及政府部门、公务用车和公务人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次日,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目前事故已调查结案。

4月17日,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国道322线兴宁区五塘镇路段“10·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后经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前,货车行驶速度约60公里/小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速度约52公里/小时,双方当事驾驶人血液乙醇含量及毒物检验情况均为0。

事故直接原因是肇事货车失控打滑。事故发生时为下雨天气,路面潮湿。李某某驾驶货车经下坡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大货车失控打滑横行至对向车道,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事故。

而间接原因则是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滕某某非法改装该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在多次被市公安交警部门查处之后,仍未进行整改;未按合同规定将聘请驾驶员情况报备运洁公司;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的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理结果:13名责任人被追责

肇事车挂靠的运洁公司以及联系肇事车进行垃圾运送的吉昌公司2家道路运输企业、4个政府部门共13名责任人员被追究责任。其中,肇事司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于去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批捕。而肇事车车主滕某某因非法改装车辆等问题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肇事货车所属企业5名管理人员因对涉事车辆及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被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良庆区环卫站及市运管处共6名国家工作人员因对涉事企业及车辆监管不到位被问责。

调查小组也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要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运输安全;城市管理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则要举一反三,强化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加强路面执法管控,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事故背后

肇事大货车非法改装曾因违反交规被罚18次

调查组发现肇事车车主滕某某曾对车辆进行改装。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该肇事车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市公安交警部门处罚18次。其中, 因“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全设施不全”违法行为被处罚14 次。事故发生时,该车交通违法行为全部处理完毕。

滕某某在运洁公司备案的驾驶员为本人,但其先后聘请桂某某和李某某开车,两人均未在公司备案,其中肇事司机李某某从去年9月中旬起驾驶该肇事货车。经查,去年9月28日李某某曾驾驶该重型自卸货车在兴宁区昆仑大道二塘路口因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违法行为被查处,10月13日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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